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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怀孕能否解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15:30 新民晚报

  

  怀孕的陈女士在试用期内被公司以表现不合格为由解聘,公司做法是否合法?记者咨询律师得知,目前法律对试用期内的怀孕妇女权益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事情解决还有待劳动仲裁。

  陈女士今年5月中旬进入绿光教育培训中心担任行政助理,这是一家私营办学机构,双方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劳动试用期合同,合同写明,公司按法律规定可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中止合同。

  5月下旬,陈女士发现自己怀上了孩子。她向人事部负责人提出更换工作,并要求请一周的病假。人事部准假,并答应考虑其工作调动。可当她病假后上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要求她自动离职,遭到陈小姐拒绝,公司便将她开除。

  绿光教育培训中心人事部负责人胡先生向记者表示,公司并非因其怀孕将她开除,而是因为她的简历和劳动手册等个人资料上有矛盾,甚至有涂改的迹象,同时她有违反工作纪律、工作失职的问题。

  那么公司是否能解除与试用期内的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呢?

  上海汇业事务所的吴冬律师认为,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还有“漏洞”。《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包括试用期的职工。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则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除非公司能够明确举证该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否则司法机关可能会推定公司因为职工怀孕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陈女士及其律师打算于近期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能解决将会诉诸司法途径。

  实习生吴智建记者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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