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交车相撞轿车“受伤” 照负全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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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03:09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7月2日讯(记者 黄智义)6月29日,本报报道了一辆K96路公交车在经七路复兴大街路口,与轿车相撞一事。虽轿车受伤较重,但轿车司机仍要负全部责任。 今天下午,记者看到了市中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上称,轿车司机驾车由非机动车道变更机动车道时,与K96路车发生交通事故。轿车司机违反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负事故全部责任。而第2款写道:“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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