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小区公益服务设施须六项齐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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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11:57 黑龙江日报 | |||||||||
李舒博 记者 董云平 今后小区在配置中,必须设立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和居委会、医疗卫生站、社区警务室、公厕、垃圾压缩间 本报讯近日起实施的《哈尔滨市居住社区公益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
办法指出,城市综合居住区、独立的居住区和小区,凡是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建设规模的新建居住区,必须设置六项公益性的设施;没有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建设规模的新建居住区可适当减少六项设施的建筑规模。同时,城市规划部门将把这六项设施的规模、布局等列入规划审批项目中。建设单位在领取该建设工程项目前,须提交《配建公益设施建设承诺书》,对建设的设施位置、规模、竣工时间、交接对象、管理等事项予以承诺。 配建公益设施的建设资金采取社会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扶持或政府投资建设等多种方式。按照《哈尔滨市建筑容积率及相关问题管理暂行规定》,在住宅或公建建设项目中,为城市提供常年开放,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供市民自由使用的广场、绿地,并负责开放空间日常维修管理或承担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的,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将允许其增加建筑面积数量。为城市提供六项公益设施,并向公众提供无偿使用的,每提供1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允许其增加建筑面积6平方米。在已建成的地区,缺少六项公益设施,其行政主管部门应筹措资金,投资购置或采取临时建筑方式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公益设施,对赞助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其他项目中实行奖励。 为了加强对这六项设施的管理,《办法》要求民政、卫生、文化、老龄委、公安、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全程检查。建设单位没有履行承诺建设六项设施的,管理部门可要求其限期补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