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低保人员就业仍可享受一年救济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0:1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高铸成 通讯员李泓)深圳市民政局负责人日前在回答该市部分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时说,深圳将延长低保人员就业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的时限。低保人员就业后可继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一年,同时享受其他相关低保待遇。
近年来,深圳通过多种措施为部分低保人员解决了再就业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人员就业后所得到的报酬低于领取的低保救济金,因此,一些有就业愿望的低保人员开始放弃就业机会。 为此,深圳市决定延长低保人员就业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的时限,即低保人员就业后只要家庭没有脱贫,就可以继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一年,同时享受其他相关低保待遇。判断是否符合救济条件的依据是,已参加劳动的低保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时,允许其扣除部分收入,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为家庭收入,家庭收入过低者即可享受救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