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复核撤销一巨额税案死刑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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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0:40 新京报 | |||||||||
云南3亿增值税发票案重审,被告一审、二审死刑判决被取消 本报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由于虚开增值税发票高达3亿余元,造成国家税收的巨额流失,云南个旧人朱金陵一二审均被判处死刑。但是,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时,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撤销了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近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这起引发各界关注的巨额税
被告涉嫌虚开发票3亿多 第一被告朱金陵今年49岁。他于1997年注册成立了个旧金陵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陵公司)。短短几年内便发展为当地的纳税大户。朱金陵持有金陵公司97%的股份,而另外的3%则属于本案的第二被告王敏飞。 据检察机关后来查明,朱金陵和王敏飞通过其名下的两家公司,以经营矿产品采选、加工、销售为名,利用其取得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先后向涉及湖南、四川、广西等十余省市的162家公司和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1270份,价税合计3亿余元。 2003年8月,个旧市公安局将朱金陵抓获,当年12月,逃匿的王敏飞也被缉拿归案。 2005年3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检察院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朱金陵一审被判处死刑,王敏飞被判处死缓。2005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朱金陵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裁定“事实不清” 200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死刑复核后认为:“被告人朱金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被撤销,案件发回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这个裁定让人多少有点意外。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裁定后,如果认为需要重审,一般都是发回二审法院,所以,红河州中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之后,有点措手不及。 朱金陵的辩护律师王达人曾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过一份“紧急情况反映”。王达人指出,法庭已经查明,朱金陵是文盲,根本不会填写发票,虚开的发票都是在其授意下、由王敏飞亲手开据的,所以两人实施的是共同犯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