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撞伤行人写下欠条没了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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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2:02 大连晚报 | |||||||||
五年前撞伤行人写下欠条没了影 法院一审判决轿车车主给付交通事故赔偿金3500元 ■通讯员张子荣实习生张兴
■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5年前,一位行人过马路被一辆轿车撞伤。事后,经过交通警察大队协调,车主与受害人达成协议,车主愿意支付赔偿,并亲手写下一张欠条。可是过了好长一段时间,受害人再也找不到车主了,只好将其告上法庭。 据了解,2001年11月2日晚上11时左右,张某驾驶自己的轿车沿金州区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和平市场门前时,将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马路的妇女李某撞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没有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双方一直没有就赔偿达成一致。直到2003年12月5日,经过金州区交通警察大队从中进行调解,双方才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愿意一次性支付给李某赔偿金7500元,当时,张某称自己没钱,就先支付给了李某4000元,并为李某写下了一张欠条,承认欠李某赔偿金3500元,但是没有注明还款日期。 过了一段时间后,李某想找张某要赔偿金,但是几次都没有找到张某。一晃两年多过去了,直到今年5月份,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但是张某以自己暂时没有钱为借口,并说欠条上没写明还款日期,要以后再支付李某的赔偿金。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今年6月份,李某将张某告上了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6月中旬,金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张某也经法院的传唤到庭。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协调已达成协议,双方应该按照协议自觉履行。协议达成后,被告张某没有按协议约定及时给付欠款,并且为原告书写了欠条一份,但没有注明还款日期,这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又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被告应当及时给付原告欠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某交通事故赔偿金3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