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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职讲师两告人事部均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2:03 新京报

  认为被告未及时为其作人事争议裁定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北京交通大学教师江某被学校解除讲师职务后,申请人事部做出裁定。在没得到满意答复后提起诉讼,要求人事部履行职责。近日,二中院驳回起诉,法院认为,人事部不具有裁决事业单位职务聘任纠纷的法定职权。据了解,这是江某第二次起诉人事部败诉。

  讲师6年两次起诉人事部

  2000年6月,北方交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的前身)对江某发出《解聘通知书》。江某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2002年10月,因长时间没有裁决结果,江某以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违反《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人事部对其与学校的人事纠纷作出裁决。

  2003年3月,新成立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江某的仲裁申请作出裁决,维持学校决定。同年11月,二中院驳回诉讼,认定原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长时间未作答复的行为不妥;但鉴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处理江某申请仲裁一案,并做出裁决,江某仍要求“对纠纷做出裁决”无实际意义。江某上诉后,北京市高院维持了二中院判决。

  去年2月,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江的申请。去年,江某向海淀法院起诉学校人事争议纠纷,后被驳回。江某随即向二中院起诉。

  “重复申请裁决无法律依据”

  二中院审理认为,现行法律和国务院批复的人事部方案中,没有规定其具有对事业单位人事纠纷裁决的法定职权;江某提出的申请被原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受理,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后,其申请被转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由该委员会作出裁决,江某仍要求人事部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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