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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公办享有同等权利——我省出台地方法规保障规范民办教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4:00 山西日报

  备受关注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已于近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上正式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对我省“公参民”学校、师生待遇等都予以明确。

  ■可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体现了《办法》对于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有关专家表示,我国是“穷国办大教育”,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目前大多民办学校举办者都希望能够得到相应回报,实行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鼓励政策,可以更多地吸收民间资金投入。

  ■师生享受公办待遇

  按照《办法》,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流动,工龄、教龄连续计算。教育、人事、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推诿、拖延,同时还应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办法》还规定,民办学校学生在就业、助学贷款、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不再审批“公参民”

  按照《办法》,本办法施行前由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并经批准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规定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后,对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

  有一段时间,个别民办学校出现了举办者借办学名义,大肆敛财,甚至恶意抽逃办学资金的现象。《办法》规定,我省建立民办教育风险保证金制度的现象。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存入审批机关确定的银行,并设立专户,主要用于民办学校终止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同时,未经审批机关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风险保证金。

  ■收费项目和标准要报批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组成人员提出,有的民办学校程度不同地存在乱收费问题,民办学校究竟如何收费?《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学生因正当理由转学、退学,应按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同时,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否则,将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招生简章要客观真实准确

  《办法》要求,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载明学校名称、性质、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点、证书颁发、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且应当客观、真实、准确。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责令其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慧辉(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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