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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超“四肢可见”产后婴儿缺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4:20 深圳商报

  彩超“四肢可见”产后婴儿缺臂

  产妇索赔百万一审判赔5万,中院裁定原判程序不当发回重审

  深圳商报记者江晓蚕实习生董萍

  【本报讯】彩超描述胎儿“四肢可见”,却生下一名缺臂婴儿。为此,产妇将为其做彩超检查的某医院告上法庭。法庭一审判决医院赔偿产妇5万元,产妇不服判决,遂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认为此案一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发回盐田区人民法院重审。

  意外产下缺臂婴儿产妇索赔130万

  2002年12月24日,怀孕30周加6天的梁某在医生建议下做了彩色多普勒B超检查,检查结果表述“胎儿四肢可见,活动正常”。2003年2月24日,梁某在医院进行剖腹产,却生下一名左胳膊肘部以下缺失的男婴。

  梁某认为,由于医院错误诊断和医院对其孕期未尽审慎监测责任,未能及时监测出胎儿肢体的明显缺陷,医院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无一人对此错误诊断进行纠正,导致她产下一个本不该出生的畸形儿,给她和家庭造成巨大的心理和经济负担。她要求医院赔偿130余万元。

  医院则认为,原告产下残疾婴儿与医院妇产科或B超检查无因果关系,造成婴儿残疾的原因是胎儿在母体内自身发育的问题,深圳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医院赔5万产妇不服提起上诉

  此案一审于2005年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生在超声报告中将超声测量的结果不正确地描述为“四肢可见,活动正常”,且没有向原告解释、说明,致使原告未能知道超声检查胎儿肢体的正确情况。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给原告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原告梁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此案二审于去年11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中院:原判程序不当应重审

  近日,梁某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中院认为:上诉人梁某起诉时主张医院没有为其提供合格的产前检查及产前诊断服务,使其失去及时终止妊娠的机会,医院的行为构成违约。本案中,医院提供的产前检查及产前诊断服务是否得当,其行为有无过错,系专门性问题,应当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

  中院认为,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虽然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是本案并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原审判决未按此规定委托司法鉴定作出判决,程序不当。

  另外,梁某曾于2002年11月11日到另一家医院以及被告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并在被告医院进行生产,如果该医院构成违约,另外一家医院在本案中有无过错也将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但一审判决对此重要事实没有查清,属于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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