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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放鞭炮伤人 几方各有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7:2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龙法宣 记者 黄庆锋) 办丧事,将鞭炮装上面包车燃放;鞭炮爆炸,一帮忙的亲友跳车摔残,引发一场官司。记者昨日获悉,龙泉驿法院判令死者家属、殡葬管理所各赔伤者5.2万余元、3.9万余元。

  2003年2月12日,龙泉驿一姓陈的老人去世。陈的3个儿子邀请邻近村民、亲朋好友一起操办丧事。陈建汪也参与帮忙。陈的儿子同时联系成都市某殡葬管理所负责遗体火化。

  遗体火化当天,殡葬管理所指派的人员还安排4辆面包车接送亲友。返回途中,死者家属将鞭炮装在一辆面包车上,并安排陈建汪上车负责燃放。面包车行驶途中,突然发生爆炸,慌乱中,陈建汪跳车,摔成颅脑损伤,为4级伤残,右锁骨骨折,属10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建汪将死者的3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万余元。因殡葬管理所与该案有利害关系,法院将殡葬管理所列为第三人。

  法庭上,死者儿子辩称,殡葬管理所负有安全送达的义务,该所应对陈建汪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殡葬管理所称,发生事故的面包车是该所指派的人员私自联系的,是个人行为,不应由殡葬管理所承担责任。

  龙泉驿法院审理认为,陈建汪理应预见人与鞭炮混装并随车燃放鞭炮的危险性,他未拒绝上车燃放鞭炮,对后果负有一定责任;死者的3个儿子安排陈建汪随车燃放鞭炮,应承担相应责任;殡葬管理所安排的职工在执行职务中,明知客运车辆混装易燃易炸物品违反规定,却放任混装,导致损害事实发生,也有责任。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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