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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不同噪声 请认门投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11:25 今晚报

  夏季到来,人们对噪声污染的投诉明显增加。近日,《夏日生活信箱》专栏收到许多读者来信,咨询遇马路餐桌、街头大喇叭、建筑施工等噪声污染后应向哪个部门投诉的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市环保局的相关人员。

  据介绍,2003年10月市政府下发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进行了明确分工。市民如遇到噪声污染问题可根据声源不同分别向环保、公
安等职能部门投诉。

  环保部门直接受理范围

  一、建筑施工单位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二、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四、各类经营场所在居民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五、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修配加工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受理噪声污染的举报热线电话:12369。

  公安部门直接受理范围

  一、在本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的;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三、未在公安部门规定的活动区域和时间内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商业宣传等活动的;四、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噪声的;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公安部门直接受理的噪声投诉电话:110。

  其他部门直接受理的噪声投诉

  铁路管理部门:机车进入本市市区内,未按规定鸣笛的。

  海事行政管理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部门:各类机动船舶(包括气垫船)在本市建成区内的河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民航管理部门:航空器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建成区上空进行超低空训练飞行(军事飞机除外)或从事商业性飞行活动的。

  城市市容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扰民马路摊点的清理。 记者 姜艳秋 通讯员 党金生

  噪声污染的处罚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9条至42条,重点对违反《办法》将受到哪些处罚做了严格规定:拒报、谎报环保噪声排放申报事项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区、县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修配加工业等经营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还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和损害,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向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姜艳秋 党金生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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