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金融管理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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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11:55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孙筠 通讯员霍立涛 陈善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与本市共7名犯罪嫌疑人以参与复建一家寺院的名义,采取高达40%至50%的年息在社会上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日前,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将这7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经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邢某某,分别为黑龙江省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某高科
2004年4月,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得知哈尔滨市某地即将开工建设“储庆寺”,便找到同案的犯罪嫌疑人邢某某,二人商议以参与储庆寺复建的名义采取年息40%至50%的高息在社会上吸收公众存款,后林某某为邢某某提供了黑龙江某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身份,2005年6月林又为邢某某在哈尔滨市注册了某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并以此公司专门用于吸收公众存款 。邢某某通过关系找到了天津的李某,之后又发展了刘某某、彭某某、黄某某、马某某等人,并任命几人为大股东、组长等职。李某、刘某某、彭某某、黄某某、马某某作为在津吸收公众存款的负责人积极发展存款人员,还召集群众,约林某某、邢某某来天津上课,动员大家积极存款。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