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票卖坐票价 乘客不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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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14:01 法制晚报 | |||||||||
乘火车时掏了相同的钱 却没享受到同样的服务 认为应该少付20%至40% 站票卖坐票价 乘客不干 原告律师以铁路法院与铁路局存在隶属关系为由 申请法官回避 庭审两次中断
本报讯(记者 王巍)认为火车站票、坐票的价格不应该相同,某软件公司经理丁先生将铁路局告上了法庭。 今天上午,本应进行的庭审节外生枝,丁先生一方以铁路法院与铁路局存在隶属关系为由,当庭要求法官回避,庭审为此2次中断。 庭审现场 9点半开庭后,丁先生的代理人李律师就以铁路法院与铁路局存在隶属关系为由,要求主审法官回避。 法官随即表示,李律师提出的申请事由不在法律规定的回避事项之内。但在李律师的一再要求下,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并向主管院长进行请示。 就当庭提出的回避申请,李律师表示,他们希望铁路法院可以从地方法院借调法官来审理这起票价案件。 10点半,法官宣布再度开庭,并向原告方说明法院研究认为该申请不属于法定的回避事项,因此决定驳回李律师的申请。 “我们对这个驳回意见也不同意。”李律师表示要将回避申请进行到底,庭审再度中断。 直至11点,法庭才再次开庭。 针对原告方的说法,铁路局的代理人表示,首先火车车票价格是由国务院的相关部门制定的,铁路局方面没有权力任意对车票价格进行加减调整;其次,火车票价格是按照列车行驶的公里数制定的,是最基础的价格,因此不同意丁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2006年1月20日,南昌旅客丁昌祥在西客站购买了一张由北京西开往郑州的火车票。该车票为无座票,但车票的价格却与标有座位号的同车次的硬座火车票票价相同。 丁昌祥认为,既然无座票价格与有座票价格相同,享受的服务应该相同,或者无座票的价格应该低于有座票价格的20%至40%才算公平合理,但实际是被告享受了有座票价款权利,却没有履行相对于有座票价格的服务义务。 无座服务与有座服务相比,无座服务成本低,舒适度和安全性差,站票价理应比坐票价低。这与卧铺票价比硬座票价高、卧铺的上中下铺的价格都不一样的道理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8条规定,火车票价应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而《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13、14条对旅客票价的规定中,并没有对火车的无座票价进行规定。因而,被告按照有座车票的价格出售无座车票没有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公平原则。 丁昌祥诉至法院,要求依据《合同法》判令北京铁路局将车票价格由108元变更为103元,并返还多收取的5元票款费用(参照火车卧铺上中下铺的票价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