憋气业主“换气”得掏腰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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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14:04 法制晚报 | |||||||||
买了房方知使用自备天然气 经交涉开发商同意改气 业主拒交改气费 法院判决 憋气业主“换气”得掏腰包 法院认为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费用 因此终审判每户应支付1365元的置换费用
本报讯(记者 付中)“签买房协议的时候,没听说小区要用自备天然气,更没听说过将来更换市政气时,还要我们自己掏钱!”为此,通州区运河园小区200多名业主拒交天然气置换费用,结果被开发商陆续诉至法院。 今天上午,小区业主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市二中院已终审判决业主应立即支付1365元的费用。 据数名小区业主介绍,当初与开发商北京富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时,未提及供应天然气的形式。 有业主称:“买了房以后我们才知道,小区使用的是自备天然气。而且,自备天然气站离小区居民楼只有几十米,根本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经过交涉,北京富新房地产开发公司最终同意将小区供气置换为市政管网供气,但要求按户均摊这笔置换费用,每户业主负担 1365元。这一提议得到了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2004年2月19日,置换工程完工,北京富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向业主催要由该公司预先支付的置换费用。但小区500多户业主中,有200多户业主拒绝交费。 这些业主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因此无权代表全体小区业主作出决定。 业主们还认为,供应天然气是开发商理应履行的一项合同附随义务,无论采取何种供气形式,业主均不应承担相应费用。 经过审理通州法院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系小区业主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并经过公证处公证。 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已商定置换费用由业主均摊的情况下,业主受益人理应承担相关费用。据此,法院判令欠费的业主应及时交纳1365元的置换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