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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秀山涉黑团伙受到法律制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14:30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梁宗记者宋宁华)昨天,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一起黑社会性质案件,对石秀山及其犯罪团伙成员丁传军、李国兵、李存本等9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抢劫罪,判处20年到5年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到5000元罚金。

  石秀山曾两次被判刑。2003年刑满释放后,石秀山纠集同伙,先后在宝山区、嘉定区、青浦区等地的菜棚、民宅、厂房内开设赌场,招揽赌客几十至百余人。石秀山和同伙限制赌客对外通信和出入自由,从赌客的赌资中提成、或收取每万元每天1%至5%的高额利息。

  为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石秀山和团伙成员还在彭浦新村地区寻衅滋事,影响恶劣。2004年12月18日晚,石秀山指使手下至临汾路一酒家,以该酒家夜宵部开张没发邀请及该店招待不周为由,打砸店内的音响设备。因遇在当地具有一定势力的李某,石秀山纠集20多人赶到酒家,持刀围砍李某等人。

  2005年1月,石秀山伙同他人开车到安徽,在当地取得自制改装手枪2支、16号犬牌单管猎枪一支及弹药27发。除在石秀山的指示下实施犯罪,团伙成员也各有劣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处石秀山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丁传军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被告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石秀山、丁传军、李国兵、李存本、马千里、丁传涛、牛永松对定罪量刑提出异议,上诉到市二中院。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石秀山在该组织中所处的是领导地位,所起的作用是组织和指挥作用,原审法院认定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以及对本案其他被告人各自犯罪的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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