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大学生试用一月想解约 遭遇50万元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17:57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讯 山东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小鲁求职时,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交了5000元培训费。试用一个月后,小鲁提出辞职,但她不但没讨回5000元培训费,而且用人单位还按合同上的条款,要求小鲁交50万元的违约金。

  小鲁告诉记者,今年3月份,马上就要毕业的她在网上看到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招聘汽修老师的广告,于是前去应聘。经过初试和一次试讲后,学校人事部门一位姓赵的女士
通知小鲁面试合格,只要交5000元的培训费就可以签合同,经两个月试用合格后,小鲁就可以成为该单位的老师,工作5年后,5000元培训费将全部返还。当时,小鲁虽然看到合同上有单方面违约要付50万元违约金的规定,但还是交了5000元培训费后签约。

  小鲁按时开始了试用期。试用期间,学校让小鲁跟着学校老师听课。过了一个多月,小鲁感觉这份工作不太适合自己,而且之前学校做出的一些承诺都没有兑现。5月底,小鲁向学校提出解约,希望对方返还5000元的培训费,但遭到赵女士的坚决回绝。她告诉小鲁,按照合同,单方面违约要赔偿50万元,要么小鲁继续工作下去,要么就交50万元违约金。从5月底至今,小鲁多次找学校协商,但始终没能解决。

  针对此事,赵女士告诉记者,交5000元的培训费是当时双方协商同意的,学校组织了专业培训,还是带工资的,学校进行培训是有付出的。至于50万元的违约金也是合同上写明的,如果小鲁不同意,当时可以不签合同。

  济南市劳动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用人单位有义务对上岗前的员工进行培训,而在试用期内,员工也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50万元的违约金是不合理的,在法律上不予承认。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说,员工的岗前培训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金问题。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