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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尸413天 殡仪馆追讨冷藏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7:4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对患者没有积极救治导致其死亡,遂拒绝火化。尸体冷藏了413天,费用高达7万余元,殡仪馆向法院起诉,向死者家属追讨冷藏费用。三台县法院一审判决:由死者家属、殡仪馆承担同等责任。殡仪馆和死者家属均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殡仪馆鉴于被告家庭困难,主动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

  纠纷未解决死者亲属拒绝火化

  1981年11月,32岁的詹长林(化名)在架设高压输电线时摔下山崖,造成半身瘫痪。2004年6月21日,詹因旧伤到三台县某医院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天下午县殡仪馆到医院运尸体,詹的家属认为医院救治不力,拒绝将尸体拉走。当晚,殡仪馆在与某医院没有办理尸体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将尸体运走冷藏。次日,詹的亲属到殡仪馆进行了悼念活动后即离开,未办理火化的相关手续。

  殡仪馆起诉追讨7万存尸费

  2004年7月至去年6月,三台县殡仪馆多次要求詹的亲属到殡仪馆处理其遗体,但对方称,“因三台电力公司等单位未交詹长林的住院费用……某医院有不合法收费行为……因此不能火化尸体,待案件判决确认后再依法履行”。2004年12月,三台县殡仪馆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詹的亲属及时了结尸体火化的法定手续。

  去年7月18日,三台县法院以殡仪馆应依法申请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此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等为由,驳回了殡仪馆的起诉。去年7月,殡仪馆向詹的亲属寄去了《遗体火化告知书》,告知拟定于去年7月25日实施火化。8月9日,詹的遗体被火化。8月下旬,殡仪馆向詹的亲属催收冷藏及相关费用未果后,再次将他们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原被告负同等责任

  2005年11月,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殡仪馆接三台县某医院通知后接运詹的遗体,符合《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死者亲属负有支付相应费用的义务。被告所诉“该殡仪服务的对象是某医院,与被告无关”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无理拒绝火化,是造成尸体巨额冷藏费的原因,原告未能及时处理,是另一原因,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遂作出判决:由被告向县殡仪馆支付遗体火化及相关费用460元、冷藏费34692元,合计35152元。承担案件诉讼费1915元。

  真情动人原告放弃部分诉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三台县殡仪馆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三台县殡仪馆得知,在詹长林瘫痪的23年里,其妻儿及老母对他不离不弃,百般照顾,其家境极其困难,他们被深深地打动了。随后,该馆向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表明鉴于被告家庭困难,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在一审已判决的基础上,再减去1万多元,并自愿承担上诉费用。

  日前,绵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詹的亲属向殡仪馆支付火化、冷藏等费用2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915元。

  黄志富吴功斌记者廖兴友

  ■法官提醒

  即使家属认为因医院没有积极救治导致詹长林非正常死亡,也应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寻求救济。尸体只有尸检取证的作用,不是拒绝火化的条件,更不是获取赔偿的砝码。因此,詹的亲属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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