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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治妇科病竟落下终身残疾核心速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0:12 云南日报

  一中年妇女因患妇科病住进开远市人民医院,就在医生为其治疗的过程中,患者突然一声大叫,随即心跳骤停,出现休克症状。经医院及时抢救,才保住了性命,但患者因这次治疗换来个终身残疾,以后生活起居都需要人照顾。于是,患者将开远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索赔220万余元损失,昨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这起医疗纠纷案。据悉,这是我省医疗纠纷案件中索赔金额最高的一起索赔案。一次手术致中年妇女五级伤残

  2004年1月13日,中年妇女马某因“经期延长3月,阴道流血11天”入住开远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开远医院)。医院诊断为“子宫内膜息肉样增生”,需进行手术方可治愈。医院向马某推荐了新引进的宫腔镜治疗机,并称疗效显著。7天后,医生为马某施行了宫腔镜内膜电切手术。就在马某接受治疗时,她突然大叫一声,呼吸心跳骤停。经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但马某却出现意识混乱,双上肢活动不便,智力欠佳,行走不稳等症状。

  经过1年多治疗,马某的病情不见好转,反而出现大脑萎缩症状,经云南省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的伤情为五级伤残。于是,马某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一审判令医院赔偿30万余元

  红河中院审理认为,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医学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云南省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均未认定为医疗事故。因此,本案不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处理,但能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开远医院在为马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为马某做手术前准备不足,相关检查和处理不够;麻醉记录不详细。因此,开远医院对马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据此,红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开远医院赔偿马某医疗费等30万余元。一审宣判后,马某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判令开远医院赔偿220万余元。双方争议医院是否有过错

  马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开远医院在为马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手术前检查准备不足,相关检查和处理不够,麻醉记录不详尽的过失,应承担民事责任。医院在为马某实施手术时不负责,造成原告残疾,而医院为鉴定机构提供的资料不全,致使鉴定机构不能准确地进行鉴定。

  开远医院的代理律师认为,医院在为马某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并无过失,都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况且,省高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中心对马某资料进行的鉴定认为,开远医院在为马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符合医疗常规及原则,不存在过失或过错。

  针对这份鉴定,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鉴定存在瑕疵,对鉴定人资格也提出了质疑,合议庭法官决定调取马某的病历材料,召集鉴定到庭,对鉴定过程进行解释说明,以查清案情。

  本案将延期开庭审理。

  柏立诚 刘玲玲(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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