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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二审“纸上”变“堂上” 审理工作全省推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0:49 大众网-鲁中晨报

  编者按:生命无价。近年来,因为种种原因,一些死刑错案时有发生,从7月1日起,山东省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这对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途径。

  7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滨州开庭审理了王某故意杀人上诉案,同时,还在青岛和莱芜市分别开庭审理了梁某故意杀人上诉案和程某抢劫上诉案。这标志着死刑案件二
审开庭审理工作在山东全面推开。

  7月4日,本报记者在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法院旁听了王某故意杀人上诉案庭审全过程,并对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采访。

死刑二审“纸上”变“堂上”审理工作全省推开
庭审现场(记者张继才摄)

  ■ 开庭现场

  被告人有陈述观点的机会

  2006年7月4日下午,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法院。

  庄严肃穆的法庭和往日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审判席上换了几副新面孔,法庭门前站着的两名法警荷枪实弹,预示着这里将要审理一场不同寻常的案件。

  7月4日14:00,戴着手铐脚镣的王甲被法警带进法庭,审判席上,端坐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几名法官,审判正式开始。

  2005年12月7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受害人王乙的家人2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王甲不服提出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甲和王乙同是阳信县某镇人,两人的儿子都是该县某中学的学生。2005年6月2日,王乙的儿子偷着骑了王甲儿子放在学校外没上锁的自行车,后又将自行车放回原处。下午放学时,这辆自行车被盗了,王甲认为此事和王乙的儿子有关,先后两次到王乙家要求赔偿未果。

  当年6月4日23:30许,王甲酒后驾驶摩托车携带单刃折叠刀,来到王乙家的大门外。叫开大门后,在大门外与王乙发生争执,王甲遂掏出折叠刀,打开后朝王乙胸部猛捅一刀,接着又朝前来制止其行凶的村民乱捅乱划,致使四人受伤。后王甲见王乙蹲在地上,又持刀朝王乙头部和背部等处猛刺数刀。王甲逃跑时,又将阻拦他的村民咬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乙因被刺伤胸部,导致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3名村民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经过法庭陈述、控辩双方举证,庭审进入辩论程序。双方围绕王甲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导致矛盾激化等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现场一名法官表示,以往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审理中,见到的大多只是文字。但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有了陈述观点的机会,让他充分表达了自己的理由,对于这些理由也由控诉方进行了答辩,所有这些都让法官了解到了案件最全面的声音。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 二审背景

  从纸上审判到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阳信县人民法院的一些法官也来旁听。庭审结束后,一名法官说:“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还是第一次见。”

  实际上,对死刑第二审案件是否开庭审理,法律表述并不含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对上诉案

  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也就是说,开庭审理是一般原则,不开庭是特殊情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吴靖全面负责这次审判,庭审结束后,他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不仅仅是山东,其他很多地方也存在这样的情况:不开庭审理成为一般情况,开庭审理反而成为特殊。据了解,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死刑上诉案件是由省高院的承办法官进行书面审理,到羁押场所提审上诉人,核实主要事实和证据,然后将审查情况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对案件作出决定。这样的不开庭审理,使得被告方缺乏与二审法官、证人等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律师也缺乏当庭辩护的机会,这无疑对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害。

  吴靖表示,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审理一定要保证质量,以前的不开庭审理,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开的审理,缺乏必要的监督,有可能为案件的审判质量留下隐患。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一方面能满足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要求,同时还能真正地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还是贯彻公开审判这一人民法院诉讼制度基本原则的要求,切实保障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 全国推开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200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要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截至6月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公开开庭审理了9起死刑第二审案件,这对完善庭审规则、增强审判人员的信心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吴靖表示,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面临的困难都很大。据了解,针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工作,省高院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强了协调配合,对公诉人按时出庭、证人、鉴定人出庭以及指定辩护律师、提高辩护质量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省高院还加强了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的组织建设,充实了刑事审判力量。经省人事厅和编委同意,省高院增配了1名副院长和1名专职副厅级审委会委员,增设了刑事审判第三庭。首批选调的20名刑事审判法官、10名书记员和10名驾驶员已全部到位并投入工作。省高院还向省财政厅申请了2006年死刑案件专项经费2300多万元,用于购置办公器材等方面,此外,还专门制定了相关制度,为死刑第二审案件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做好了必要的准备。

  吴靖认为,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奠定了基础,更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途径。(a7)(记者张继才)

  >>>连线莱芜

  涉嫌抢劫一审死刑不服审判昨日二审

  本报莱芜7月4日讯吉林人程某因涉嫌抢劫罪,被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程某对死刑判决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天,省高院在莱芜中院审理了这起上诉案。

  在2005年6月中旬,程某和相识的17岁少女赵某来到莱芜租房,随后,程某又约了帮手李某到莱芜。3人在莱芜商量着如何通过上网聊天寻找作案目标敲诈他人财物,并确定了由赵某充当诱饵的任务。

  2005年6月19日下午,赵某在网吧上网聊天时结识了46岁的男子彭某,并于当天下午将彭某带至租住的房屋内。而正当彭某欲与赵某发生进一步的行为时,程某和李某突然闯入。两人以赵某是未成年人、要将彭某送派出所为由进行敲诈,彭某将随身携带的2000余元现金及一部手机交出。在捆绑彭某时,遭到了彭某的剧烈反抗。程某持匕首朝彭某背部猛捅一刀,接着携带劫得的钱物逃离现场。而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程某落网后,莱芜中院一审以被告人程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今天9:00,审判开始。开庭后,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了法庭调查,随后,围绕上诉人是否存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被害人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等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在上诉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生活日报》供稿

  >>>连线青岛

  故意杀人被判死刑二审庭上为己申辩

  本报青岛7月4日讯被告人梁长城于2005年4月通过广播交友与青岛亚是加食品有限公司女工许某相识并确立朋友关系。2005年10月23日21:00许,被告人梁长城酒后驾驶鲁B7C883号黑色踏板摩托车至青岛亚是加食品有限公司门口,载许某一起来到即墨市石棚水库泄洪水道南岸玩耍。

  其间,被告人梁长城产生了与许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趁许某不注意将其摁倒在地,亲吻其脸和嘴,许某用双手推开,把梁长城的眼镜碰在地上摔坏。被告人梁长城遂用石块连续击打许某头部10余下,致许某颅脑损伤死亡。之后梁长城骑摩托车回到宿舍,到厕所水池里把手上的血洗干净,把衣服和背包放在床上。

  第二天中午,梁长城又将沾有血迹的衣服、鞋子擦洗干净。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2 0 0 6年3月2 9日,梁长城被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许某家属12万元经济损失。梁长城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今天9:00,山东省高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徐玉担任审判长,在青岛市中院大山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在二审庭审中,梁长城及其辩护人提出了3点上诉理由,省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随后进行了答辩。

  梁长城请求法院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公诉人辩称,一审法院对梁长城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该维持原判。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择日宣判。《半岛都市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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