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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饮用水源控制区 补偿合法权益受损者 广东饮用水源立法征求公众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1:49 中国环境报

  钟奇振

  本报讯广东省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法规——《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日前完成《草案》,省政府法制办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透露,《草案》不但细化了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而且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饮用水源保护的新情况进行了一些创新,将对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据了解,《草案》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扩大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区域,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同时,还首次提出了饮用水源控制区的概念,在更大的范围内划定饮用水源控制区。《草案》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分为饮用水源控制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

  专家指出,划定饮用水源控制区是适应新形势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严峻形势的一个重要创新。当前,环境本底值已经普遍较高,环境自净能力大为下降,加上城镇化发展,沿江而建、同饮一江水的城市建成区距离越来越近,需要从更广泛的区域对一些危害特别大的环境行为进行管理。因此,《草案》提出了饮用水源控制区的概念,并对控制区内建设重污染项目、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较大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

  《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具体规定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程序,增强了可操作性。例如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异地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新情况,《草案》规定“跨地级以上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草案》规定对饮用水源控制区和保护区内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者给予一定补偿。规定政府应当“对区内原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补偿”,“引导和扶持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饮用水源控制区内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此外,《草案》还对部门的管理职责、农村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据介绍,随着广东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虽然饮用水源水质基本保持稳定,但是保护的压力很大,特别是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偏低,相关立法滞后已经直接影响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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