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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夸大宣传 售货药房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1:55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因认为本市某药房出售的部分“白大夫”化妆品夸大宣传,冒充有祛斑功能的特殊化妆品,消费者杨某将该药房告上法庭,请求双倍返还,并要求药房登报公开真相,还消费者知情权。日前,塘沽区经审理,认为被告药房出售的上述化妆品不符合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药房返还杨某购货款306元,并加倍赔偿306元。

  今年4月5日,唐山市民杨某在本市塘沽区某药房购买了部分由广东某科技公司出品
的“白大夫”系列化妆品,其中包括“深层美白栓”、“白肤调理露”、“珍珠美白蜜”各一瓶,共计306元。在对上述化妆品的宣传中,调理身体机能、平衡内分泌、促进新陈代谢减退色素斑点、加速黑色素分解、有效抵御紫外线电脑电视辐射、淡化色斑等字样层出不穷。杨某在购买后,经向有关人士咨询及查询有关法律法规得知,祛斑化妆品是不能随便自称的,而应有国家相关部门的特殊批准文号,也就是要有“卫妆特字”的批号才行。而他发现,以上三种产品批准文号均为“卫妆准字”,也就是说均为一般化妆品,仅具有清洁、护肤、美容作用。为此,杨某认为,上述三种产品所做的特殊用途的宣传都是在违法误导消费者,已构成欺诈。为维护合法权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出售该化妆品的药房退还其货款306元,并赔偿其306元,还要在报纸上刊登启事,将所售违法产品的真相告知消费者,还消费者以知情的权利。

  法庭上,被告药房辩称,原告杨某如能证明系从该药房处购买上述产品,药房同意退货。同时认为,上述化妆品的宣传没有违法,要求驳回杨某要求赔偿及刊登启事的诉求。

  查明案情后,法院认为,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指用于祛斑、防晒等化妆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被告销售的“深层美白栓”、“白肤调理露”、“珍珠美白蜜”三种商品的批准文号均为一般化妆品,而产品包装上的宣传均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因此,被告销售的上述三种具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并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故应认定其不符合相关商品生产、经营的规定,产品存在瑕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故原告要求退款、加倍赔偿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在报纸上刊登启事的诉求,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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