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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刚刚释放 当日又被刑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1:55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儒村)一吉林男子在长春刑满释放当日即被本市南开警方带回归案。原来,这名男子还曾在天津行骗过两次,其在前案审理和服刑期间均交代了在津诈骗的犯罪事实,但因长春警方未对此并案处理,故该男子在本市再次接受审判。日前,该男子被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法处以刑罚。

  1999年11月初,吉林市人芦某假冒吉林省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天津分公司总经理的
身份,以合伙经营柴油生意为名,骗取一名被害人4.2万元。2000年5月19日,芦某又假冒上述身份并印制名片,在本市南开区三马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内,以租赁汽车为名,骗取一被害人汽车租赁费共计6500元,后芦某逃逸。案经被害人举报,本市公安机关对芦某进行网上通缉。2001年11月25日,唐山警方将芦某抓获归案。然而,因芦某也曾在吉林省长春市行过诈骗之术,故其时芦某也被长春警方网上通缉。唐山警方在将芦某抓获后同时通知了本市警方和长春警方。后芦某被长春警方接走处理。2002年3月,芦某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在案件审理和服刑期间,被告人芦某均主动交代了在天津市诈骗的犯罪事实,但长春警方未并案处理。2005年11月27日,被告人芦某刑满释放。而就在当日,芦某被本市南开区公安机关带回归案,并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天津骗取钱财共计4.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但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芦某能够在被长春警方带走后和服刑期间,主动交代其在天津的诈骗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此情节属于主动坦白交代同种犯罪,依法可从轻判处。在综合考虑从轻情节及芦某未退赔赃款的从重情节后,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芦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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