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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老庙黄金 两犯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4:21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宋宁华通讯员梁宗)昨天下午,市二中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嘉定“3·5”老庙黄金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粟君才死刑,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处吕成德死刑,缓期2年执行,没收财产4万元。其余两名被告吕聪军、莫立民分别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和15年有期徒刑以及3万元和2万元罚金。

  预谋抢劫金店

  3月5日6时40分,粟君才、吕成德、吕聪军、莫立民经事先预谋和踩点,由粟君才、吕成德、吕聪军乘金店值班人员提卷帘门之机潜入金店内,莫立民则携带手枪留在店外望风。在店内,他们劫得3个保险柜,内有价值人民币91.4万余元的黄金饰品1043件,以及现金人民币1.1万余元。3月9日,4人在广东东莞被抓获。

  性质恶劣重判

  到案后,经有关部门查实,粟君才曾于1998年9月伙同他人在广西柳州实施入户抢劫,致一人重伤;吕成德曾因盗窃,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粟君才、吕成德、吕聪军、莫立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共同劫取金店财物,数额巨大;粟君才还伙同他人入户抢劫,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粟君才、吕成德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共同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4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其中,粟君才因罪行极其严重,且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应予严惩。吕成德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莫立民在共同犯罪中情节相对较轻,所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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