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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死于两车祸,责任三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5:35 海峡网-厦门晚报

  行人横穿马路,被车撞倒,又被另一车拖死,死者承担20%责任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钟铭) 行人横穿马路,被撞倒后又被车拖死。前天,市中级法院对这起错综复杂的交通肇事案确定了责任归属。

  案发2004年11月5日晚上7时30分左右,六旬男子张×良横穿湖中桥时,撞上卢×河
驾驶的小轿车,被汽车推倒在对向的快车道上。

  这时,张×建开着辆小货车经过,再次碰撞躺在道上的张×良,之后拖着他走了30米后才停下,致张×良当场死亡。

  焦点一:行人横穿道路错有多大?

  交警部门先后做出两份不同的责任认定。第一份,认定行人张×良承担主要责任,前车驾驶员卢×河承担次要责任;后一份认定书却认定行人张×良不承担责任,两驾驶员卢×河和张×建承担同等责任。

  交警部门的理由是,张×良横穿道路,导致第一起事故的发生,他当然得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张×良横穿道路的后果是受伤,之后他已经无法自我保护,所以对第二起事故,即死亡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交警的意见“有欠公允”。主审法官说,张×良横穿机动车道,与卢×河紧急避让不当、保护现场不力和张×建不慎的驾车行为互相关联,共同导致张×良死亡的后果。同时,张×良横穿机动车道,本身就是违法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机动车责任高于行人的原则,法院确定张×良承担20%的责任,两车各承担40%

  焦点二:外借司机出事谁负责?

  司机张×建原本是厦门海天货柜有限公司的职员,后来被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借用。

  张×建是不是职务行为﹖应该由海天公司还是外轮公司替他承担赔偿责任?各方又争得面红耳赤。

  海天公司辩道,虽然张×建是他们的职员,但肇事时是听命于外轮公司,驾驶的也是外轮公司的车辆,因此海天公司不必承担责任。

  而外轮公司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下班之后,应该由张×建自己来承担损失,外轮公司至多承担连带责任。

  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海天公司的意见,确认张×建是职务行为,但张肇事与海天公司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法院要求外轮公司先向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该公司可以依据张×建行为的过错程度另行向张追偿。

  前天,市中级法院判定卢×河和外轮公司各承担本案40%的赔偿责任,即各向死者家属支付12万余元的人身损害赔偿金。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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