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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购房有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6:20 深圳晚报

  出资买房却住着不踏实,律师称

  以他人名义购房有风险

  本报记者雷丹报道自2002年出资购买公司的一套微利房后,王女士(化名)的心里一直有些不踏实。原因在于买房合同上写着另一个人的名字—她的朋友兼同事陈晨(化名)
。王女士一住就是5年,但其手上一直没有一纸房子归属的证明。如何才能成为该房子名正言顺的主人呢?律师对此表示,该做法存在风险,在房子没有办理房产证或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产权以合同上的登记名为准。如果登记名的业主不能出示无偿提供给王女士使用的承诺书,房子产权则不归王女士所有。

  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在一家国企上班,2002年公司规定只要是本单位职工都可以购买一套微利房。王女士购买了一套后,见好朋友兼同事陈晨无意购买,就提出以陈晨的名义再购买一套房。陈晨满口答应。这样,王女士出资10余万就拥有了一套70余平方米的居室,陈晨则在该买房合同上写下自己的名字。由于房子性质所限,它不能办理房产证,也不能到市场上交易。

  王女士说,陈晨曾说过要写一个关于房子实属王女士购买的证明,但一直没有写。王女士不好意思提出,怕与朋友的关系闹僵。如果不是儿子的一句话,她可能不会想得太多。前天晚上,儿子告诉王女士,陈晨的女儿对他说房子是她们家的。虽说孩子的话不能当真,但王女士的心里还是有一个大疙瘩,她希望成为该房子名正言顺的主人。

  记者采访了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李栋梁律师。李律师表示,在房子没有办理房产证之前或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法律上该房子产权以合同上的登记名为准,业主与出资方则是借款关系。鉴于该房子不能办理房产证,王女士就处于更为被动的境地,登记业主必须出示一个无偿提供她使用的承诺书。王女士借用他人名义购房违反了购房条件,故也不能做公证。如果登记名的业主不能出示无偿提供给王女士使用的承诺书,王女士则无法取得该房子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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