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业主欲卖房搬离小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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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2:28 华夏时报 | |||||||||
通州公安分局为小余做了临时法医鉴定,结果为“不低于轻伤”。 淇淇的男友小余身上多处被打伤,右腿大面积挫伤。 伤情报告 受害者胳膊肘被打骨折 法医鉴定“不低于轻伤”
淇淇说,经通州潞河医院医生初步检查,她和男友小余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男友小余左臂鹰嘴骨(胳膊肘)骨折,需要住院接受手术治疗。 由于他们自己的家在海淀,加上他们觉得海淀医院的医疗条件会更好些,于是他们马上离开医院回派出所做了笔录后申请到海淀医院进行治疗。当夜11点左右她与男友小余忍着剧痛来到了海淀医院急诊室,26日凌晨4点,小余被送进了手术室,直到早晨8点多才被推出手术室。 30日,他们在通州公安分局北苑派出所民警的带领下,在通州做了临时法医鉴定。经初步鉴定,淇淇后背多处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她男友小余为“不低于轻伤”,由于小余部分伤势较重,还须等较重伤势痊愈后,根据伤势恢复情况才能做最后法医鉴定。 被打女孩路过物业绕着走 作为这次事件的当事人和受害者,淇淇告诉华夏深度记者,她已经不想再和物业有任何牵扯,她现在走在日光清城小区内都感到十分害怕。为了早日摆脱阴影和离开这个“噩梦”发生的地方,她打算卖掉日光清城这套“新房”,给老人重新买一套房屋。 当记者表示想去物业了解情况时,淇淇一脸担心地表示不敢去物业办公室。当路过物业公司的大门口时,淇淇低声对记者说:“他们都认识我了,咱们能不能不从这里走?” 记者调查 打人方系小区物业法人代表 小孩的母亲“大有来头” 日光清城的居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发起人黄女士告诉华夏深度记者,该小区的开发商名义上是通州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但投资商是亚华源泉工贸公司,物业是宇华物业公司,而这两个公司的法人代表均是那个孩子的母亲王女士。 同时,通州区公安分局北苑派出所王警官向记者证实了“那小孩母亲王女士是小区物业公司法人代表”的说法。王警官说,在他们调查时,小孩母亲王女士一再表示不知道后来持械打人者都是谁。 “打人事件其实是个下马威” 黄女士还认为,这起打业主的事件并不是一起孤立的事件,因为在此之前,业主们因为对现在的物业公司很不满意,正在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准备换掉现在的物业公司,所以这次打人事件已经给了业主一个下马威。 “打人保安中有他家亲戚” 一位住该小区的女士告诉记者,在持械打人的保安中,那个又矮又胖的保安是那个小孩家的亲戚,他叫来的人则是小区边上的万豪投资公司的保安,而万豪投资公司也是小区的投资商之一,公司法人代表是王女士的哥哥。这些人看样子训练有素,很专业,这帮人打完人后从容地离开了现场,离开前还没忘记收走现场的棍子。 该女士和另几名自称是“知情人”的业主同时还劝记者:“最好不要管此事,那些人都……赶紧离开这个小区吧。” 有业主欲卖房搬离小区 此事情发生后,很多“知情者”纷纷在日光清城的业主论坛上发帖子说出了他们所知道的内情。有帖子与上文中黄女士的说法相同:日光清城的开发商、物业公司实质上是一家,因为他们惹了这家“特殊业主”,所以才被打成这样。 业主们在帖子中说,物业保安没有保业主的“安”,反而持械殴打业主,在这样的小区居住没有任何安全感。有业主已经在业主论坛上表示要卖房离开这个小区。 各方说法 物业:下班后打架我们不管 日光清城的物业——宇华物业管理公司的杨经理7月3日接受采访时称,打架事件与他们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为他们当时已经下班了,属于“8小时”外发生的事。他说,目前警方已经开始调查了,如果最后警方的调查认定物业有责任的话,他们是不会推脱责任的。杨经理同时称,派出所并未要求他们物业的保安去协助调查。 当记者多次要求他帮忙联系物业公司总经理王女士时,杨经理以王女士外出、联系不上为由,拒绝了记者的要求。 经多方查找,记者目前只知道王女士和奚先生家住日光清城6号楼1单元,记者于7月2日和3日两次前往,希望能采访王女士和奚先生,均未果。 然而,根据《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检查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住宅小区的物业须实行24小时服务,并不存在“8小时”的说法。并规定,“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时,物业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律师:可直接追究行凶者刑事责任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苏衍庆律师针对此案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殴打他人致轻伤的,责任者要承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赔偿受害人医药费、误工费等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进行自诉,要求法院追究责任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受害人也可以直接与对方进行私下调解,如自行调解妥当,受害人不再追究,责任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如果造成重伤,责任人将要承担“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赔偿受害人医药费、误工费等民事责任,而且责任人只能就民事赔偿责任与受害人进行调解,责任人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因为重伤案件由检查机关进行公诉,而不是受害人自诉。 苏律师说,如果经公安机关调查后确定在本次事件中持械打人者的确是物业的保安,受害人在追究行凶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可追究物业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使无法确定那些后来持械殴打受害人的行凶者身份,且也无法证实这些行凶者是受小孩父亲指使而持械殴打受害人时,受害人也可直接追究先前因狗发生纠纷而殴打他的小孩父亲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