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看不懂天书病历状告医院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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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2:29 东方早报 | |||||||||
因看不懂医生书写的“天书病历”,南京一患者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对方“重新书写病历”等。日前,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昨天,患者家属告诉早报记者,他们不服一审判决,将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原告吴女士介绍,今年2月11日,突患头痛的她在丈夫的陪同下,到江苏省某三级甲等医院就诊。在简单陈述了病情后,接诊医生既没问其年龄、工作,也没了解其既往病史
法院还认为,病历文字书写作为医师的注意义务,属于行政管理法规规范的内容,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因而原告提出“重写病历”的请求不予支持。 “这个判决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昨天,杨季南对早报记者解释,这实际上从法律上确定了一个事实:即医生对病人的病历可以随便书写,医生在病历上写什么、怎么写,是医生个人的事,法院都会全盘采纳。“这样下来,病人的知情权等权益如何能得到保障?” 杨季南向早报记者回忆,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应杨季南的要求,被告医生在法庭上宣读了病历的内容,他才知道了医生在病历上写了些什么。杨季南称,“病历上记载的有些问诊过程,实际上医生根本没做。”他举例:医生没有让吴伸张手臂,却得出了“肌张力适中”的结论;没有拿捏她的颈部,却在病历上写道“颈软”。“我不知道医生是怎么得出结论的。” 杨季南认为,法院在判决时,把“文字能否辨认”与“文字书写好坏”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了———文字书写好坏,是从书法等专业的角度上看;而文字能否辨认,则应从普通的大多数人的通常标准来判断。“如果文字写得让绝大多数普通人都看不懂,那书写文字的意义又何在呢?”此外,医生的诊断与文字书写,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如果医生在文字书写上尽到了注意,并不必然降低医生的诊断水平。据悉,于今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13条第(4)款规定,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早报记者 李克诚 梁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