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说与人同居构成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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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9:15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 胡海容)王先生在多种场合称曾与五十多岁的高女士同居,并用了一些不雅之词来形容高女士。为此,高女士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近日,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王先生的言行已侵犯了高女士的名誉权,应向高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 高女士和王先生都已年过半百,双方于去年相识。同年五六月间,王先生在各种场
法庭上,王先生辩称没有说过双方发生性关系等侮辱性的语言。但高女士提供了4名证人到庭作证,一致表示曾听到过王先生有过上述言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女士提供的证人证明王先生曾多次在他人面前说两人曾经同居、发生性关系等,该言论涉及隐私,使高女士的公众评价下降,已侵害了高女士的名誉权。王先生虽然否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否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