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说与人同居被判侵犯名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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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10:03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记者王业斐通讯员胡海容)王先生在多种场合称曾与50多岁的高女士同居,并用了一些不雅之词来形容高女士,备受压力的高女士遂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向高女士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 高女士和王先生都已年过半百,双方于2005年相识。2005年5、6月间,王先生曾在各种场合对高女士的朋友说,高女士是他的女朋友,双方曾经同居,发生过性关系,并用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高女士提供的证人证明王先生曾多次在他人面前说两人曾经同居、发生性关系等,该言论涉及隐私,使高女士的公众评价下降,已经侵害了高女士的名誉权。据此判决,王先生以书面形式向高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