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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的装修成果是否能够拿到剩余报酬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10:31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杭州7月6日消息(记者陈瑜艳 通讯员陈春萍)装修是老百姓近年来很关注的话题,然而,随着装修热的掀起,由此引起的官司也接连不断。在永康开店的义乌老板胡一以装修师傅未按合同约定依约装修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而将装修师傅沈洋给告上了法院,与此同时,装修师傅也提出了反诉请求,要求义乌老板立即支付其报酬款8800元。沈洋所装修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其提出要求胡一支付报酬款的反诉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前不久,永康法院对此案已作出判决。

  2004年11月20日,胡一将其在永康专卖店的装修工程承包给金华装修师傅沈洋,双方并为此立下了一份带有图纸的装修协议,双方约定:沈洋应按胡一的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如有变动,须征得胡一同意,否则后果由沈洋承担;沈洋应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按时完工。如有质量问题,胡一有权让沈洋重新施工,费用一概由沈洋承担;10%的余款需等全部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再一次性付清。

  装修工程完成时,胡一先后支付了装修款33000元,还剩8800元未支付。2004年12月中旬,胡一的装卖店开始营业。2005年9月,沈洋将胡一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余下的八千多元装修欠款,尔后,胡一提出了沈洋存有装修质量上问题的抗辩,在沈洋觉得自己没有胜诉把握而提出撤诉申请后。胡一却以沈洋未交付合格的装修物要求其承担重作费用并赔偿租金损失25000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胡一还向法院提起鉴定申请。后经鉴定,沈洋确未按图纸装修施工,该装修在铝合金固定外框清玻璃厚度、地台角收边、发光玻璃地台木夹板等六处地方上存在质量问题。返修费用估计为14000余元。面对这一张张存在质量问题的列表清单,沈洋提出了反诉请求,再一次要求胡一支付装修余款。

  那么,沈洋是否需要对不合格的装修物进行返修或重修呢?其是否能拿到余下的装修款?

  永康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所作的“沈洋未按图纸装修施工,使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等鉴定结论,沈阳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具有违约行为,因此胡一可以要求沈洋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至于胡一提出的租金损失,法院认为,从庭审中胡一口头陈述的“专卖店于2004年12月18日已开业,由于专卖店不允许关门,故每天都开门”来看,胡一并不存在租金损失之说。交付合格的装修成果是沈洋的先义务,而胡一支付报酬款是后义务,沈洋未能按约交付合格的装修成果,因此其要求胡一支付余下报酬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后法院结合现有证据依法作出了判决:由沈洋对不合格部分重作,并由沈洋承担重作费用14000余元;驳回胡一要求沈洋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的诉讼请求;驳回沈洋要求胡一给付余下装修报酬款8800元等相关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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