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手术风险 医院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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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12:56 法制晚报 | |||||||||
不构成医疗事故 但使患者丧失了选择或放弃手术的机会 未告知手术风险 医院被判赔偿 本报讯(记者 李奎)直到做手术时才知道医生被临时更换,手术后右眼失明的赵大爷一气之下将某医院告上法庭。
记者上午获悉,市一中院终审认定此案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的过失行为,使赵大爷丧失了选择或放弃手术的机会,故判令该医院赔偿赵大爷损失1万元。 2003年8月,70岁的赵大爷被某医院诊断患有白内障,按照医院的要求,赵大爷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 次日,赵大爷直到躺在手术台上时才发现,为其做手术的大夫不是事先约定的一位教授。手术后,赵大爷感觉病情没有好转反而加重了。9月23日,赵大爷再次接受手术。 这次手术,赵大爷仍然觉得没有效果,而且右眼晶状体被切除后,致使他终生不能复明。赵大爷便以医院未将手术风险充分告知为由诉至法院,索赔5万元损失。 2005年8月,北京市医学会对这起医疗事故纠纷进行鉴定,认为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指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几处过失,其中关键一处为手术同意书中关于手术中或手术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告知不充分,未将术后可能失明的风险告知患者。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未明确告知为患者所做的手术可能会带来的风险,使患者丧失了选择手术治疗或是放弃手术的机会,故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