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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白骨案"一审判死刑 被告:我没杀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15:15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7月6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引人关注的宁波慈溪“白骨案”今天上午由宁波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徐丹被判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徐丹还被判令向被害人胡建明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合计30.7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人徐丹坚持声称“我没有杀人”,并表示“我要上诉”。

  一审确认的事实是,1996年12月18日晚,受害人胡建明在被告人徐丹家里与徐丹争执后,服用徐丹用水溶解的安定药片,徐丹趁胡建明昏睡之际从室内取电话线勒胡建明颈部致胡建明死亡,随后分尸藏尸。

  一审认为,被告人徐丹因恋爱纠葛而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她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虽然被告人徐丹在庭审中否认她直接实施杀害胡建明的行为,且案发距今有10年之久,部分证据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收集,但她故意杀人的基本事实有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和她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多次供述等证据可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徐丹在庭审中翻供的理由不能成立,又不符情理和逻辑,不予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徐丹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缺乏对本案证据全面、客观、本质、符合实际的评价,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一审认为,对于被告人徐丹的量刑,鉴于她犯罪事实、手段、情节本应判处极刑。考虑到被害人胡建明与被告人徐丹虽曾有恋爱关系,但每个公民在婚前均有自由选择自己婚姻归属的权利,胡建明在案发当天获悉徐丹明确放弃他并对婚姻有了最后选择后,深夜赶到徐丹家里质问,情理上虽可理解,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一行为方式以及时间选择上均有不当,对本案引发应负一定责任;同时,法院虽采信了被告人徐丹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所作的供述,但鉴于公诉机关不能提供除此以外的其他直接证据等情节,对被告人徐丹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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