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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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7:16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热线近来不断接到读者来电,反映在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中的困惑。7月6日下午,记者带着这些问题来到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请相关负责人就读者关心的问题做出解答。 郑先生(某公司职员):我缴纳住房公积金快5年了,请问什么时候才能提取?换工作怎么办呢?
中心: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都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提取,但只能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等与住房有关的费用。 职工正常离退休、出境定居、属于改制企业买断工龄的、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提前退休、退养和内退的职工,或不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职工因工作调动或重新聘用的,可申请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王先生(某媒体从业人员):我刚工作不久,请问如果我想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要具备哪些条件? 中心: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要有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应首先支付所购住房30%以上的首付款或翻修住房50%的费用;提供本人的征信资料;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此外,在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符先生(某航空公司保安):我们单位把职工分为正式工和临时工,没有为临时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请问我们临时工有没有享受公积金的权利? 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都应当为与其有事实上的工资与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使职工能够拥有一笔长期的住房储备金,并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优惠政策。单位也应为临时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周女士(某银行离职人员):我2003年从银行买断工龄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迟迟没有得到解决,请问我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中心:如果单位长期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诉,要求其按照国家法规,为自己缴纳公积金;如申诉未果,可以继续向单位主管部门投诉; 同时还可以向海南省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电话:65342562)。中心会派人上门催缴,并下达《限期纠正通知书》。如单位仍拒缴,中心将会向法院提起上诉,强制执行,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5万元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