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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次适用瑞士法审结涉外商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15:22 江南晚报

  本报讯近日,无锡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外合同纠纷案中,认定不能适用我国法律,依照瑞士法驳回了原告请求按德国法律判令被告给付货款及利息的起诉。

  2002年1月,无锡某机器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2003年6月,双方就合同的款项达成了书面记录,德国公司已支付49万多美元,欠款49万多美元在2003年5月23日前支付。2003年10月,上海项目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声称如德国公司不如期付款则由他们向无锡
机器公司支付欠款。之后,德国公司没有支付货款。2004年无锡机器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要求上海项目公司支付全部货款。2005年9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承诺书无效,上海项目公司应承担40%货款的赔偿责任。随后,上海项目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今年4月,无锡机器公司起诉德国公司并称2002年1月的买卖合同虽然订立了仲裁条款,但该仲裁条款中既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也没有约定的仲裁规则实际存在,因而无法执行。由于约定了合同争议应适用德国法律,请求法院依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判令德国公司给付货款29万多美元及利息。

  无锡中院通过对该仲裁条款的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仲裁条款明确约定仲裁地为瑞士,依法应当适用瑞士法来判断仲裁条款的效力,而不能适用我国法律。法院依照《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相关规定,认定仲裁条款有效并可执行,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陆超陈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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