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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工资的不算老板 搬运工受伤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15:43 海峡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纪元)前两天,市中级法院判定厦门福帆石材有限公司(简称福帆公司)得为搬运工的受伤事件埋单。该公司非常困惑:我们又没付这个工人工资,哪能算他的老板呢?

  福帆公司的采石场车来车往,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搬运工。为避免恶性竞争,福帆公司规定了搬运工的统一装车搬运费:条石为20元/车,碎石头为10元/车。运费由需要装
车服务的车主自付,福帆公司也没有从中提成。

  2005年10月13日,林×清开着农用车来到福帆公司的采石场购买条石。第二天早晨7时许,杜×佐与搭档在搬运石头时,他们自带的木板突然滑动,一块条石落下砸断了杜的左腿。

  杜×佐该找谁赔偿?福帆公司说,你又没与我签合同,我也没付给你工资,关我什么事。农用车车主林×清说,我是付了钱给你,但我是一次性的,我们之间更没有雇佣关系。

  像杜×佐类似的搬运工在我市的采石场、建材店、码头之类的地方经常可以见到,究竟谁是他们的老板?谁该为他们负责?等到出了事,人们才发现这下麻烦了。

  一审法院认为,杜×佐不能算是福帆公司的员工。杜与农用车车主林×清之间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林有过错或者过失,因此他也不必承担责任,杜×佐应该自负其责。

  市中级法院的看法完全不同。主审法官说,福帆公司同意杜×佐在自己的采石场搬运石头,制定了工资标准;福帆公司还收了300元押金,曾经还为工人提供了住宿;工作中,福帆公司还派人到场监督。因此,福帆公司与杜×佐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雇佣关系。

  前两天,市中级法院判定福帆公司得为杜×佐的受伤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支付给杜1.3万余元。(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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