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打伤人物管要赔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17:10 深圳晚报 | |||||||||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物业公司保安打伤出入大厦的人员,物业管理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呢?福田区法院日前就这样一起纠纷作出判决,认定保安员的行为属职务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处该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了医药费。 被保安员打伤的男子欧某从事装修施工行业,事发时在福田区本×大厦有施工项目。据欧某称,事发时他的一个工人因大厦出入证被收而不能正常上班,欧某就找到大厦管理
出院后,欧某向上述物业公司索赔,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但对方没同意,最后欧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时,物业公司认为保安员是在下班后打伤欧某,其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但物业公司未提供考勤记录证明其主张,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说法。经审理法院认为保安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对保安员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判处物业公司赔偿欧某医疗费及交通费400多元,不过对于欧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后续治疗费的要求,法院认为该费用尚未发生,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