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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打伤人物管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17:10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物业公司保安打伤出入大厦的人员,物业管理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呢?福田区法院日前就这样一起纠纷作出判决,认定保安员的行为属职务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处该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了医药费。

  被保安员打伤的男子欧某从事装修施工行业,事发时在福田区本×大厦有施工项目。据欧某称,事发时他的一个工人因大厦出入证被收而不能正常上班,欧某就找到大厦管理
处收证的保安交涉,结果遭到对方殴打,欧某身体多处受伤。事发后,打人的保安受到了公安部门的警告处罚。欧某也被大厦物业管理公司送到了医院,该公司还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欧某自己也自行支付了近400元医疗费。

  出院后,欧某向上述物业公司索赔,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但对方没同意,最后欧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时,物业公司认为保安员是在下班后打伤欧某,其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但物业公司未提供考勤记录证明其主张,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说法。经审理法院认为保安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对保安员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判处物业公司赔偿欧某医疗费及交通费400多元,不过对于欧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后续治疗费的要求,法院认为该费用尚未发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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