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石狮”被人多类别注册成商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0:40 石狮日报

  “石狮”被人注册了!昨日上午,石狮市政府一领导向记者证实了“被注册”一事。据介绍,将“石狮”两个字注册为商标的有企业也有个人,注册类别涉及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的许多类别,现在这些注册已经进入初审公告期,其中,一些类别的初审公告异议截止期即将结束。针对此,目前,石狮市人民政府致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此提出异议。

  商标监测发现“石狮”被注册

  据市工商局行政执法科一负责人介绍,此次注册“石狮”商标的主要是厦门卷烟厂以及一些个人。前段时间,有关部门在进行商标监测时发现“石狮”被注册一事。“此次注册‘石狮’这两个字的商标,一下子就注册了很多类别,包括服装、电子、香料等和一些服务类别。”该负责人说。在有关部门提供的一份《可申请异议商标档案信息》表上,记者注意到:注册“石狮”商标的初审公告日期早在4月初就开始了,而异议截止日期有一项在7月6日即已结束。

  “石狮”应属于石狮人民

  在《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石狮”等商标被抢注提出异议申请的函》中,市政府认为:石狮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使得石狮在全国人民的心中留下了美好而深刻的印象。石狮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享有极高的声誉,而“石狮”的成名是全体石狮人民奋斗取得的,“石狮”这一无形资产应当属于石狮人民所有。对于厦门卷烟厂等企业和个人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的许多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石狮”商标,有关人员认为:“这是在搭石狮知名度的便车”,并担忧“石狮”被人注册为商标后,很有可能会影响到石狮的声誉。

  地名可申请注册商标吗?

  作为一个县级市的名字,“石狮”可以被申请注册成为商标吗?对此,工商行政执法科一负责人解释称:按《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流通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而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石狮市人民政府也正是根据这些规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

  地名产权保护是新课题

  昨日下午,记者打电话与厦门卷烟厂品牌科张科长联系,但一直没联系上。而记者从有关渠道了解到,今年元旦左右,厦门卷烟厂的“石狮”烟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后,在今年三四月份期间,该厂即对其他类别进行了注册申请。对于其注册目的,有关人员称是“出于保护其驰名商标的需要”。与此同时,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其实,早在十几年前,当个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时,“石狮”即已被人在一些类别上注册了商标。“一个城市,如何保护自己的地名,以及相关的一些知识产权,将成为一个新的课题。”一位业内人士说。对于此次石狮市人民政府对“石狮”商标被多类别注册提出异议一事,业内人士认为:乐观估计一般也要两三年后才会有裁定结果。(记者林春凯)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