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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推翻鉴定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3:47 重庆晚报

  本报讯一名40岁的妇女在人流手术中突然死亡,鉴定认为“医疗方的过错参与度等同于患者的疾病参与度”,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死者家属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该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去年6月10日,乡干部发现酉阳县天观乡农民倪素兰计划外怀孕,带她到酉阳丁市卫生院做人流手术。手术中,倪突发羊水栓塞,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经当地政府协
调,该卫生院一次性支付给倪的丈夫吴国和2万元安葬费用,当地乡政府也给了吴1.2万元的困难补助。吴认为,医院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在当年8月起诉,向医院索赔10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酉阳法院委托西政司法鉴定中心对此事故做出鉴定。鉴定认为,丁市卫生院在手术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倪的死亡有关联,但“医疗方的过错参与度等同于患者的疾病参与度”。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丁市卫生院承担50%的责任。

  吴国和随即提出上诉。他认为,丁市卫生院不具备计划生育服务从业资格,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丁市卫生院在答辩中称,自己只有“轻微责任”。

  市四中院审理后认为,西政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认为“医疗方的过错参与度等同于患者的疾病参与度”,意思是倪自身疾病也是导致死亡的因素之一,但是,只有在自然生产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羊水栓塞。以可能存在的事实当成倪死亡原因之一来分析是不妥的,因此对此鉴定不予认可。

  法院最后判决,丁市卫生院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等合计9万余元,当地政府给付的困难补助金不在赔偿金之内。

  记者杨波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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