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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政策点击(四):自主创业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4:30 山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 杨珏) 近日出台的《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对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分类安排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内容作了相应规定。

  文件指出,企业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

  关于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文件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再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改制企业要与继续留用的原国企职工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后与留用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其在原国有企业和改制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发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其中由原国有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部分要在国有资产中预留。

  文件规定,预留或一次性支付原国有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按以下办法:

  对劳动合同期满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给予经济补偿。以1986年10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为界线,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有两种安置办法:一是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是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文件规定,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凭有效证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改制企业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本人自愿终止劳动合同的,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对其剩余的产假工资、哺乳期待遇一次性发放。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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