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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是合法财产 咬伤要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5:2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成华法记者黄庆锋)狗狗在外玩耍,遭到3只大狗撕咬,遍体鳞伤。小狗主人一气之下状告大狗主人索赔。昨日,成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大狗主人赔偿小狗主人1800元。

  邓女士是小狗主人,今年2月的一天,邓的丈夫牵着她家的宠物狗“小乖”,站在成都某公司的大门外与人说话时,公司院内突然蹿出3条大狗,径直扑向“小乖”一阵撕咬,“小乖”被咬得遍体鳞伤。心疼不已的邓夫妇将“小乖”送往宠物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2500余元。

  因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邓女士将该公司推上被告席,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1万余元。邓说,她的宠物狗经公安部门批准,并办理了合法的犬只准养证,是她的私有财产。

  昨日,成华法院审理后认为,受伤小狗有准养证,属于主人的合法财产。根据该案小狗受伤的具体情况,应认定为双方狗主人的混合过错造成的,双方都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该院认定大狗主人承担60%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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