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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两年要分前夫公积金 法院:于法有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5:55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楚天金报) (记者 秦璇 通讯员 秦义 实习生 陈哲玉) 今年初,街坊两口子闹离婚的事,让青山的王大姐心烦意乱起来。

  倒不是为人家的事着急,而是听说这两口子除了分财产、分房产,按《婚姻法》规定,还可以分住房公积金!王大姐猛地想起:我离婚的时候怎么把这个给忘啦!

  王大姐与前夫高某1978年结婚,2004年因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住房由二人各住一间,门厅、厨房及厕所共用,今后该套房屋的完全产权由前夫负责购买,其他无共同财产分割。

  如今王大姐这么一估算,前夫在离婚时其名下的公积金已达5万余元。王姐左思右想,觉得自己应该分得这笔钱,遂于今年3月份将前夫告上法庭。前夫高某不依,辩称离婚协议已写明“无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男女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的要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而王已于1997年退休,其公积金已支取,而高某的公积金还存在,“其他无共同财产分割”并不包括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

  但是,要提取公积金必须用于购房或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支取,夫妻离婚并不是支取这笔钱的理由,因此,法院判决:王享有高某的住房公积金的一半的权利(该款待高某支取条件成熟后支付)。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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