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宠物惹祸 主人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12:00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王琪 邵晓知)在车站等公交车时,一名5岁男童与他的母亲意外地遭到两条狼狗袭击。母子俩在与狼狗的搏斗中,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惊吓及伤害,男童的面部被抓伤。事后,母子俩将狗主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医疗费、毁容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河东区法院经审理后,一审支持了原告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但认为以1000元为宜,同时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医疗费1863元、就医交通费214元。

  据二原告诉称,2005年3月26日19时许,5岁的豆豆(化名)与母亲冯某在第二工人文化宫门前等公交车。此时,母子俩并没有发现两条体态健壮、凶相逼人的狼狗正向他们走来。当豆豆与母亲准备走下便道乘车时,两条狼狗已来到他们身边。母子俩见状,顿时一惊,随即下意识地向后退,而两条狼狗却扑了上来,豆豆和母亲冯某先后被扑倒在地。见狼狗要咬豆豆的裤裆处,冯某急得立刻用手包打向狼狗头部。这时,另一条狼狗将豆豆的面部严重抓伤。冯某母子一直与狼狗厮打,直到围观群众将狼狗哄走。经民警调查,这两条狼狗的主人是河东区居民张某。事后,豆豆与母亲冯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二人医疗费1915元,毁容损失费2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等。

  法庭上,被告张某表示原告陈述的事发经过属实,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全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对无证饲养的两条狼犬疏于管理,从而给二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后果。依据法律规定,所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所有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法院对二原告请求的合理范围内的医疗费予以支持。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额,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为1000元为宜。关于豆豆提出的毁容损失费,因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