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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乘客向公路部门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12:00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刘军)因司机未能及时发现道路前方的交通标志,一轿车栽入路基下方的污水坑内,造成乘客受伤。事后,乘客将事发路段养护管理单位及司机一并告上法庭,主张权利。此案经法院两审审理认定,事发路段道路标志完好,路段养护管理单位尽到了管理和维护责任,且原告未能证明其损害结果与被告单位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由此,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2004年9月4日凌晨4时许,郝某乘坐王某驾驶的夏利轿车从本市市区出发欲去海边。当车在大港区界内津港公路行驶时,王某未发现津港公路与制万路交口处为丁字路口而继续前行,以致车辆驶下公路,栽入路基下方的污水坑内,造成郝某受伤、汽车受损。事发后,郝某为讨个说法,将该路段养护管理方———公路管理局大港分局及司机王某告上法庭,主张赔偿权利。

  法庭上,郝某与王某均认可在距津港公路与制万路交口处有依法设立的长方形蓝底白字的道路指路标志,表明前方系丁字路口。

  经全面审理,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郝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郝某不服,提出上诉。郝某认为原审法院适用“过错原则”,认定其没有注意是丁字路口,且没有看到交通标志,而作出驳回其赔偿请求的判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公路管理局大港分局负有管理和维护其区域内道路标志完好的义务。津港公路与制万路交口属被上诉人管理的路段,但津港公路上已有表明此交口为丁字路口的标志,且该标志完好无损。上诉人郝某主张被上诉人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其乘坐的车辆在该路段发生事故致其受伤,被上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郝某未能提交能够证明其受到损害的后果与被上诉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因此,郝某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因郝某仅将司机王某列为被告,却并未向其主张赔偿权利,故本案依法不予涉及。综上,市二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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