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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12:00 今晚报

  目前,一桩范若勤案引起人们关注。范若勤曾经是一个百万富翁,十多年前,因被怀疑涉嫌故意杀人而被河北省某县公安机关抓进当地看守所羁押。后当地人民法院认为定罪证据不足而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但这一侦查就是近十年。2001年,国家清理超期羁押时,范若勤才被有关机关释放。目前,范若勤正在本市律师的帮助下,开始了讨要国家赔偿的历程。

  此类案件让人反思,同时也让人们逐渐了解了国家赔偿制度,正是因为国家法律和
司法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冤假错案才有了昭雪后获得补偿的可能。

  “冤案”产生存在三大原因

  南开大学刑法学教授刘士心认为,冤案出现首先是执法观念的原因。刑事法律的基本功能是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在司法中,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与人权保障功能应当并重,不能顾此失彼。但是,长期以来,在许多人的观念里,过分强调刑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权益保护重视不够。所以,在有理由怀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但又不能完全证明其有罪时,有人便从打击犯罪、不放过坏人的理由出发,进行“有罪推定”,甚至刑讯逼供。二是立法不够完善。比如,程序法没有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己的诉讼权益被侵害甚至面临被错误处罚危险时,缺少有效的救济途径。三是司法原因。少数司法人员业务素质较低,无视诉讼法的规定,为了追求破案结果,有意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甚至强迫犯罪嫌疑人作虚假有罪供述。

  使“疑罪从无”观念深入人心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王丽芳认为,在一定程度上,“重口供,轻证据”的观念还制约着人们的思想。由于口供具有的取证容易的特点,以及将口供作为“证据之王”的旧的诉讼文化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便有可能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其次,“疑罪从无”的观念尚未深入人心。司法人员尤其是侦查人员,出于特定的职业心态和思维习惯,容易产生“疑罪从有”的倾向。再次,程序正义的观念没有建立。范若勤的案子,公安机关长达9年多的“补充侦查”,法院在送达了起诉书之后8年内不开庭审理,结果导致范被非法羁押将近10年之久。司法机关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审理期限的规定,也是“重实体、轻程序”错误观念的体现。

  有关国家赔偿的规定

  结合范若勤被违法羁押近十年的事件,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赵越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9条至23条的规定和最高院、最高检的相关解释和答复,赔偿请求人范若勤的国家赔偿可分为因侦查机关刑讯逼供造成身体健康损害的赔偿和因被非法羁押剥夺自由的赔偿,前者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当地公安机关,后者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做出错误逮捕决定的当地检察机关。范若勤应当分别向以上机关依法提出申请,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对非法取证和违法羁押予以确认,或者要求以上赔偿义务机关撤消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以上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学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两位律师由此还谈到了公民自我保护的问题。他们认为,目前,公民一旦遇到类似于佘祥林或范若勤的情况时,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维护自己的权益比较困难。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同时律师还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过律师及时有效的介入,可以避免一些不法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公民应当及时选择合法有效的途径和方式来维护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国家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来净化执法环境、加大对执法机关和相关人员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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