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损坏警车被拘状告警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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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01:07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 因为不满警方对其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陈先生将海淀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日前,海淀法院一审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这是今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该院首次对因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引起的行政案件作出判决。
踹坏警车还是发生碰撞 2006年3月6日,海淀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陈先生于2006年3月5日晚9时许,在海淀区大慧寺东口酒后滋事,故意将在路口等候绿灯的一辆巡逻警车左前小灯踹裂,并将车上方向盘下储物盒掰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给予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陈随后将海淀公安分局起诉到法院,称当时自己在路上行走,只是与警车发生了碰撞,并与警员发生口角,为配合警方工作,他在警察的要求下乘坐另一辆警车回到派出所,之后被拘留。 陈认为,警方在此事件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意掩盖民警的过失,蓄意制造假象,致使普通的交通违章行为演变成寻衅滋事的行政处罚,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警方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认定警方处罚适当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海淀警方在对陈审查并处罚的过程中,除取得民警董某、强某书写的“到案经过”外,还取得了对陈先生、董某、强某等人的询问笔录。结合汽车修理站施工单以及被损物品照片,已经形成证据链条,彼此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共同证明陈先生寻衅滋事、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事实。 海淀公安分局在对陈先生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处罚、送达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根据陈先生具体的违法事实,海淀警方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处罚幅度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