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卫生许可证后 三年内不得再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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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04:0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魏丽英)卫生部制定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了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为了尽快落实和确保该办法的顺利实施,昨日起,成都市卫生局、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对全市20个区(市)县的100余名卫生执法人员进行为期两天的专题培训。
成都市卫生局表示,对委托加工的食品,2006年6月1日以前生产的,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2006年6月1日以后生产的根据各地许可证换发情况逐步按照《办法》规定标识,截止2007年6月1日仍未按规定标识的,卫生执法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