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房东同意转租房屋无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00:44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将自己租赁的旅店转让给他人经营,签订转让协议后,对方以没有得到原出租人同意为由,拒绝支付足额转让费。日前,巴南区法院推定原出租人认可转租协议,并判令被告补足所欠的转让费。 2002年3月22日,原告陈显华与房屋出租人施时荣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陈租下巴南区鱼洞镇新胜街117号二楼的13间房屋,租期10年。之后,陈投资将其改造为旅店,取名“
由于还有1万元转让费迟迟未给,陈诉诸法院。卢辩称,转让协议事先未得到原房屋出租人的同意,该转让协议应属于无效合同,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转让协议未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但被告接手旅店后,每月将租金直接交给原出租人,且又与原出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原出租人对原被告的转租行为未提出异议。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的1万元转让费。 律师说法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龙涛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记者陈亮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