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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房东同意转租房屋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00:44 重庆晚报

  本报讯将自己租赁的旅店转让给他人经营,签订转让协议后,对方以没有得到原出租人同意为由,拒绝支付足额转让费。日前,巴南区法院推定原出租人认可转租协议,并判令被告补足所欠的转让费。

  2002年3月22日,原告陈显华与房屋出租人施时荣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陈租下巴南区鱼洞镇新胜街117号二楼的13间房屋,租期10年。之后,陈投资将其改造为旅店,取名“
华丰旅馆”。2005年4月28日,陈与被告卢宇签订了《旅店转让经营协议》,约定将“华丰旅馆”的各项设施一并转让给卢,卢需一次性支付转让费6万元。协议签订后,陈便将旅馆交付给卢,卢只给了转让费5万元。卢接手经营后,开始向原出租人施时荣交纳租金。2005年11月,卢还与施时荣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由于还有1万元转让费迟迟未给,陈诉诸法院。卢辩称,转让协议事先未得到原房屋出租人的同意,该转让协议应属于无效合同,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转让协议未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但被告接手旅店后,每月将租金直接交给原出租人,且又与原出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原出租人对原被告的转租行为未提出异议。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的1万元转让费。

  律师说法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龙涛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记者陈亮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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