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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灯理疗烧伤人医院治疗又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00:44 重庆晚报

  本报讯病人到医院做理疗,谁知被神灯烧伤,向医院讨要赔偿无果提起诉讼。日前,黔江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9万余元。

  2003年4月,黔江区居民黄传玉感觉身体不适,到黔江区中医院做针灸理疗按摩。理疗过程中,医护人员用TDP(神灯)照射黄传玉的身体,由于距离较近,导致黄右腹部于10年前因阑尾炎手术后的切口局部红肿,起水泡而受感染,为此黄在该院住院医疗数月。因黄
感到疤痕疼痛无法控制,医院遂派人带她到三军医大检查治疗。2004年6月,黄被诊断为“癍痕疼痛”。此后,黄传玉以癍痕疼痛未愈再次要求中医院治疗时,被中医院拒绝治疗和支付费用。黄十分不满,将中医院的理疗室占用2间,使医院无法正常使用。

  中医院将黄传玉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黄传玉终于腾出了理疗室。她随后就到法院起诉,向医院索赔误工费、护理费以及她垫支的医疗费等共计4.9万余元。

  庭审中黔江区中医院辩称,使用TDP(神灯)照射是经过了黄传玉同意的,理疗符合操作规程,医院主观上无过错,也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还认为,该院已经承担了黄在黔江治疗和到主城区检查时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不应再承担赔偿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传玉到中医院接受理疗按摩时,由于医务人员疏忽大意,神灯温度过高,与黄身体(皮肉)距离较近,使黄传玉于10年前手术后的切口癍痕浅Ⅱ度烧伤,黄传玉在这次纠纷中没有过错。法院一审判决,鉴于中医院已经承担了黄在黔江治疗和到主城区检查、治疗的费用3.1万余元,中医院还应赔偿1.9万余元。

  记者杨波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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