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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臂侠”的传奇人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05:59 三秦都市报

  渭南市36岁的残疾青年王宏武,9岁因被电击失去双臂,但他自强不息,学会了用脚穿衣叠被,用嘴写字绘画,用脚照相,没有双臂却能担水、种地和驾驶三轮车。他的“徒步中华万里行”征集到全国6万人的签名,成为人们关注的“新闻人物”。

  没有双臂也能开车,没有双臂也能种田 ,没有双臂也能照相……

  渭南市澄城县王庄镇洛成村36岁的残疾青年王宏武用其钢铁般的意志,干成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许多事情,赢得了传奇般的爱情。26年前被电击伤失去双臂,历经12年艰难诉讼,获得澄城、渭南、北京、西安4位好心律师的帮助,26年后获得赔偿,写下了传奇案件一桩。昨日,记者在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改周的陪同下,采访了这个被喻为“独臂侠”和陕西的“保尔柯察金”式的人物。

  9岁时痛失双臂

  1980年10月13日,9岁的王宏武去其姑妈家的路上,出于好奇攀爬变压器玩耍,结果中电失去双臂。此前,王宏武的妈妈已经改嫁,爸爸后来在煤矿冒顶事故中失去生命。妈妈走了,爸爸死了,爷爷奶奶老了,一度王宏武靠流浪乞讨为生。

  “保尔”使他放弃自杀

  一次,王宏武帮助爷爷去看护果园,出发时,奶奶把家里的一条大狗绑在他的腰上,让他带着狗同去,为其壮胆。行至村外,路上遇见生人,大狗狂吠着扑向陌生人,王宏武被带倒在地。待其艰难地爬了起来,身上多处出血,浑身沾满了粪便和泥土。联想到自己17岁,还要靠年迈的爷爷奶奶料理生活起居;联想到自己因为没有双手无法解手穿开裆裤遭受到小孩和同伴无数次嘲笑,王宏武失去了活下去的信心,他来到山沟边上,想到自杀……

  就在这时,村里一个当兵的大哥哥来到了他身边,给他讲了“保尔柯察金”的故事,讲了日本的一部电影中的一个小姑娘从小失去了双臂,但却能用脚写字、刺绣的故事,听后,王宏武放弃了自杀的念头。回到家中,他开始练习用脚夹住树枝写字。

  征集到六万人签名

  “我要用自己的行动,证明残疾人不是无用之人”。1995年10月10日,王宏武在澄城县残联、文化馆的支持下,举行了“爱我中华 徒步全国”的出发仪式。他要徒步全国征集万人签名迎接香港回归祖国,他要请各地的民族群众“绣红星”,要使各民族各绣一枚红星,都绣在一面旗帜上。

  当天,王宏武带着5条19.9771米长的大红横幅,背着照相机,打着醒目的旗帜踏上了征程。1997年7月1日,王宏武徒步全国14个省份,来到了深圳的罗湖桥头,将有6万多人签名的5条大红条幅,展示在了驻港部队官兵面前。

  记者看到,他用口打开文件夹和相册,翻动页面,介绍情况。里面有300多个县级以上政府和当地邮局为其写下的证明,有他与张海迪、马季、牛群、冯巩等名人的合影。张海迪等人还为其题词、合影。

  赢得安徽姑娘的爱情

  在王宏武的家中,记者见到健康、漂亮、满口关中腔的妻子钱爱萍。其实,她是位安徽姑娘。如今,他们的儿子已经9岁。

  采访得知,王宏武“爱我中华 徒步全国”行至江苏省无锡市时,晚上要住店。当时,他蓬头垢面,像个“乞丐”。在这家招待所打工的安徽姑娘钱爱萍以为他是“乞丐”,要赶他走,结果二人吵了一架。招待所经理赶来道歉,去拉胳膊,发现这个小伙的两个袖子是空的,由此知道了他是残疾人。了解到他是在征集签名,迎接香港回归,经理当即表示“免费接待”。可王宏武偏要付费。并称自己的钱不是别人施舍的,而是自己写字画画挣来的。这引起了小钱姑娘的极大好奇。当晚,王宏武表演用口、用脚写字绘画,用脚铺床被,使钱爱萍敬佩不已。3天后,钱姑娘辞了工作,跟着王宏武“徒步全国”,行走了3个月。二人由此结婚。

  受伤14年后打官司索赔

  谈及王宏武的官司,他告诉记者,多亏了他遇到了4名好律师,才使他打赢了26年前因遭电击痛失双臂的索赔官司。

  1994年5月,25岁的王宏武在其失去双臂14年后,得到澄城县一位律师指点,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澄城县电力局提出赔偿。同年6月,法院以原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王宏武之诉讼请求”。王不服,上诉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同样驳回了他的上诉。王还是不服,继续申请再审,2000年11月,该院再次驳回他的再审申请。6年的诉讼,一再败诉,王宏武的官司陷入困境。

  2001年6月,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董奎了解到王宏武的困境,开始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北京,王宏武找到我国法学界权威梁彗星教授,梁教授认真研究了王宏武的案件后,给最高人民法院写了一封信,认为王宏武的案件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实效。由此,最高人民法院给陕西省高院发函要求复查。

  2003年5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指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此时,王宏武又得到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该中心律师王改周多次到澄城县调查取证,提出了律师代理意见: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侵害时算起。但是,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据此,王宏武受害时年仅9岁,全家不认识字,地处交通信息闭塞的偏僻农村,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其本人流浪,已构成使受害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示权的“客观障碍”,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据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情况”。

  受伤26年后获得赔偿

  2005年初,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通过4小时的审理,援助律师提出原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并提出本案应当适用“不超过20年”的法律条款。经过激烈的辩论,最后在法院主持下,澄城县电力局同意赔偿王宏武15万元。这个26年前的伤害案,终于赢了。

  2008年想徒步到北京

  结束了对王宏武的采访,小伙子对记者讲,由于这几年孩子小,加上打官司的影响,他徒步全国的计划只完成了一半。目前正在积极准备,计划近期起程,在2008年时徒步到北京,参加奥运会。之后,完成徒步全国的计划。

  文/本报记者 赵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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