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损失可否要求双重赔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11:36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记者 李健 许某在某通讯商店花640元买了一部小灵通。售货员称该产品是正宗产品,并出具一张“假一赔十”的信誉卡。但小灵通仅用几天就坏了。许某诉至法院,经鉴定,该小灵通系假冒产品,遂判令其退还购机款640元,赔偿相当于货款一倍的经济损失。事后,许某想到“假一赔十”的信誉卡,他想知道能否要求该商店再赔偿损失?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由于人民法院对本案已经判决并生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而许某要求按“假一赔十”赔偿的诉讼请求即增加诉讼请求,是在判决生效后提出的,超过了法定期限。所以,许某无法再要求得到赔偿。 | |||||||||